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黃信嘉
- 原告來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人、黃嘉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 告 來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原 告 黃嘉祥 王柔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 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 │ │(訴訟標的金額/新 │(新台幣)│ │ │台幣) │ │ ├────┼─────────┼─────┤ │來福搬家│936,380元 │10,240元 │ │貨運有限│ │ │ │公司 │ │ │ ├────┼─────────┼─────┤ │黃嘉祥 │125,863元 │1,330元 │ ├────┼─────────┼─────┤ │王柔驊 │1,374,510元 │14,662元 │ ├────┼─────────┼─────┤ │合計 │ │26,232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