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 原告
    來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人黃嘉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9號原   告 來福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原   告 黃嘉祥 王柔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請求金額(訴訟標的金額)」欄位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家宏 附表: ┌────┬─────────┬─────┐ │ 原告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 │    │(訴訟標的金額/新 │(新台幣)│ │    │台幣)      │     │ ├────┼─────────┼─────┤ │來福搬家│936,380元     │10,240元 │ │貨運有限│         │     │ │公司  │         │     │ ├────┼─────────┼─────┤ │黃嘉祥 │125,863元     │1,330元  │ ├────┼─────────┼─────┤ │王柔驊 │1,374,510元    │14,662元 │ ├────┼─────────┼─────┤ │合計  │         │26,232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