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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移轉股份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王海英

  • 原告
    鄭暉穎
  • 被告
    鄭彰和鄭淑婷鄭國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鄭暉穎 法定代理人 王海英 被   告 鄭彰和 被   告 鄭淑婷 被   告 鄭國文 原告與被告間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股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之價值為斷。又依原告陳報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月26日)之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個股股票收盤價為每股新台幣(下同)25.9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核定為1,557,000元(計算式:25.95×60000=1,55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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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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