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鄭暉穎
- 法定代理人
- 王海英
- 被告
- 鄭彰和
- 被告
- 鄭淑婷
- 被告
- 鄭國文
原告與被告間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股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股票
之價值為斷。又依原告陳報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月26日)
之吉茂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個股股票收盤價為每股新台幣(下同)
25.9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核定為1,557,000元(計算
式:25.95×60000=1,557,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