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黃山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1號原   告 黃山鐘 訴訟代理人 黃文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惟其中請求 被告給付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231,960元部分所應徵之第一審裁 判費2,540元,依上開條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27 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90元(計算式:10,460元-1,270元=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仕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