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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思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瑞誠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02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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