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3號
- 原告
- 澔龍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書
- 訴訟代理人
- 柯淵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碧雲律師
- 被告
- 運通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耀楨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