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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5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告
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登木

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等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1,

6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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