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7號
- 原告
- 華致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紹堯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雯律師
陳沛羲律師
蘇蘭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