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5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敏輝
原告與被告霸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272,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2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