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75號
- 原告
- 伸財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亦雲
- 被告
- 洪志昌即呈威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843元(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920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