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0號
- 原告
- 力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志
- 被告
- 唐苙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7 年1 月29日下午17時起已非原告員工,而被告係民國64年間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十年,依此計算被告十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8 萬元(計算式:日薪1,300 元×30日×12月×10年=46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