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0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告
力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志
被告
唐苙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07 年1 月29日下午17時起已非原告員工,而被告係民國64年間出生之人,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顯逾十年,依此計算被告十年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8 萬元(計算式:日薪1,300 元×30日×12月×10年=46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6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