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翟明
- 原告童正容
- 被告首席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童正容 被 告 首席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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