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啟泰
原告與被告昱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告與被告昱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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