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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告
寶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啟泰

原告與被告昱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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