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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忠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王識涵律師 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7,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24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264,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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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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