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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告
瑞皇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科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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