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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告
李宜蓁

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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