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金湖
- 原告
- 宜品燈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芬
- 原告
- 業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世偉
- 原告
- 三錦工程行即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3,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