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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告
林克文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告
PERFECT WAVE INC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被告
KYAW KYAW MOE
被告
ZEW THAT PAING KYAW
被告
TOP ROCK LTD
法定代理人
Tung,WEN-CHI
被告
林福順
被告
永富船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TOP ROSK LTD 住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TOP ROCK LTD設Suite309,capital city building,independence avenue,Victo ria,mahe,republic of seychell 法定代理人 Tung,WEN-CHI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民國107年5月9日民事陳報狀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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