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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告
黃盈成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秀金即旺來機車材料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7,

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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