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黃盈成
- 訴訟代理人
-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秀金即旺來機車材料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7,
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告與被告吳秀金即旺來機車材料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7,
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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