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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告
陳信嘉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騰輝即熊大企業行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664,6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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