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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薛煒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3號聲 請 人 薛煒立 上列聲請人與中華教育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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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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