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必賢
- 原告
-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琪琛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46,255,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07,3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