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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6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必賢
原告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琪琛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46,255,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07,3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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