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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告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61,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1,97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1,4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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