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告
黃盈成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原告與被告旺來機車材料行即吳秀金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48,1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64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