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玉枝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 被告
-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陸紀康
- 被告
-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炤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68,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重劃後受分配土地面積1,736㎡×評定單價38,000元/㎡=65,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