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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6號

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告
大順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告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陸紀康
被告
華友聯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炤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區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68,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重劃後受分配土地面積1,736㎡×評定單價38,000元/㎡=65,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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