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來水產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819,270元及美金29,000元,其中美金部分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6月8日)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匯率1:29.855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685,06 5元【計算式:4,819,270+(29,000×29.855)=5,685,0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48,718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