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楊其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富興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