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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姚正信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014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9,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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