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李育信
- 原告林國華、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林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曾國華律師 陳妙真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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