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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李育信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歐元2,458,099.72元,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7月12日)之歐元兌換新臺幣賣出價匯率1:35.89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21,199元(計算式:2,458,099.72×35. 89=88,221,1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8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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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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