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李育信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詩彥 原告與被告恆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歐元2,458,099.72元,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7年7月12日)之歐元兌換新臺幣賣出價匯率1:35.89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21,199元(計算式:2,458,099.72×35. 89=88,221,1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8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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