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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何佩陵
  •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吳秀真

  • 原告
    財團法人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法人
  • 被告
    天元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   告 財團法人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複代理人  施凱齡律師 被   告 天元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三項至第六項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一 ┌──┬────────────────────────┐ │主文│ 主文內容 │ │項次│ │ ├──┼────────────────────────┤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 │ ├──┼────────────────────────┤ │四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 │後,得假執行。 │ ├──┼────────────────────────┤ │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附表五編號1 至2 所示金額為被│ │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 │六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 │ └──┴────────────────────────┘ 附表二 ┌──┬────────────────────────┐ │主文│ 主文內容 │ │項次│ │ ├──┼────────────────────────┤ │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 │ │ ├──┼────────────────────────┤ │四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 │ ├──┼────────────────────────┤ │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 │ │後,得假執行。 │ ├──┼────────────────────────┤ │六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附表五編號1 至2 所示金額為被│ │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 │七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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