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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元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 月21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9,914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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