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46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鵬
- 訴訟代理人
- 謝奇甫
- 被告
- 育伸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林育龍
- 代理人
- 被告
- 劉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育伸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育伸公司)、林育龍及劉玉香(下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育伸公司邀同林育龍、劉玉香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經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各1 紙交與伊收執。詎育伸公司未如期繳款,依約附表二所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又林育龍、劉玉香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均應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4 份、放款借據(額度專用)4 份、最高限額保證書1 份、約定書3 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放款繳款紀錄查詢4 份(見院卷第7 至15頁、第29、31至34頁)等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約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 │ 備考 │├──┼──────┼──────┼─────┼──────┼─────────┼───┤│1 │新台幣 │107年8月29日│週年利率 │107年9月30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2,600,000元 │起至清償日止│3.65%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 │├──┼──────┼──────┼─────┼──────┼─────────┼───┤│2 │新台幣 │107年9月29日│週年利率 │107年10月30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1,400,000元 │起至清償日止│3.65% │日起至清償日│,按左開利率10%,│ ││ │ │ │ │止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 │├──┼──────┼──────┼─────┼──────┼─────────┼───┤│3 │新台幣 │107年8月29日│週年利率 │107年9月30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392,088元 │起至清償日止│4%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 │├──┼──────┼──────┼─────┼──────┼─────────┼───┤│4 │新台幣 │107年8月29日│週年利率 │107年9月30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1,176,295元 │起至清償日止│4%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開利率20%。│ │└──┴──────┴──────┴─────┴──────┴─────────┴───┘┌────────────────────────────────────────────────┐│附表二:(借款明細) │├──┬───┬─────┬────┬───┬─────────┬───────┬────────┤│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未遵期│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 │ │ │ │清償日│ │ │ │├──┼───┼─────┼────┼───┼─────────┼───────┼────────┤│1 │育伸公│林育龍 │260萬元 │107.8 │106年6月21日至107 │依原告一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 個月││ │司 │劉玉香 │ │.29 │年6月21日止。自撥 │期儲蓄存款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款日起,利息按月繳│利率加年息2.5 │10%,逾期清償在││ │ │ │ │ │付,本金到期一次償│%計付利息。(│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還。如未依約清償,│107.8.29之利率│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為1.15%)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期。 │ │ │├──┼───┼─────┼────┼───┼─────────┼───────┼────────┤│2 │育伸公│林育龍 │140萬元 │107.9 │106年6月21日至107 │依原告一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 個月││ │司 │劉玉香 │ │.29 │年6月21日止。自撥 │期儲蓄存款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款日起,利息按月繳│利率加年息2.5 │10%,逾期清償在││ │ │ │ │ │付,本金到期一次償│%計付利息。(│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還。如未依約清償,│107.9.29之利率│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全部借款視為立即到│為1.15%)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期。 │ │ │├──┼───┼─────┼────┼───┼─────────┼───────┼────────┤│3 │育伸公│林育龍 │50萬元 │107.8 │106年6月29日至111 │依原告一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 個月││ │司 │劉玉香 │ │.29 │年6月29日止。自撥 │期儲蓄存款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款日起,期限分5年 │利率加年息2.85│10%,逾期清償在││ │ │ │ │ │,第1年起依年金法 │%計付利息。(│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按月攤還本息。如未│107.8.29之利率│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依約清償,全部借款│為1.15%)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視為立即到期。 │ │ │├──┼───┼─────┼────┼───┼─────────┼───────┼────────┤│4 │育伸公│林育龍 │150萬元 │107.8 │106年6月29日至111 │依原告一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 個月││ │司 │劉玉香 │ │.29 │年6月29日止。自撥 │期儲蓄存款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款日起,期限分5年 │利率加年息2.85│10%,逾期清償在││ │ │ │ │ │,第1年起依年金法 │%計付利息。(│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按月攤還本息。如未│107.8.29之利率│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依約清償,全部借款│為1.15%) │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視為立即到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