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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秦慧君王耀霆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原告
許進祥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被告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訴訟代理人
陳贈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傳喚證人,爰裁定再開辯論。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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