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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告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祥
被告
陳俊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貳記載「王山商業」、「黃啟祥」,應分別更正為「玉山商業」、「黃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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