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蔡昀荃
- 被告
- 東昇彎管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祥
- 被告
- 陳俊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貳記載「王山商業」、「黃啟祥」,應分別更正為「玉山商業」、「黃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