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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錫和
被告
名葉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芳珍
被告
唐翠萍

      吳俊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名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名葉公司)邀同被告曾芳珍、唐翠萍、吳俊鋒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向原告為二筆借款,其中:⑴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6年5月20日止,之後合意約定變更借款期間為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8年5月20日止;⑵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7年5 月20日止。約定利息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64% 機動計付,若被告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名葉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屢經催繳均置之不理,而依上開契約之約定,若被告名葉公司未依約清償前述借款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截至106 年12月20日尚欠原告本金1,546,893 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遲延時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為年息1.09%,加計年息2.64%後為年息3.73% )、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約定利率較低者,亦為法之所許);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被告名葉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14頁、第37頁至第3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6,345元(見本院卷第2 頁),除前開裁判費之支出外,無其他費用支出,爰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利息、違約金(單位:新臺幣)                                    │
├───────┬──────┬───┬──────┬─────────┤
│應給付金額之本│利息起訖日  │利  率│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金部分        │            │(年息)│            │                  │
├───────┼──────┼───┼──────┼─────────┤
│1,546,893元   │106年12月20 │3.73% │107年1月21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10%,逾 │
│              │止          │      │            │期超過6個月,按前 │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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