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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采蓁
送達代收人
王維毅
送達代收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劉庭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孝君即衣模衣漾企業社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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