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7號

查閱抄錄轉投資相關紀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告
洪惠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
被告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鍾正元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明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轉投資相關紀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雖於民國107年9月14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之民事撤回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1頁),然被告已於107年8月13日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且不同意原告撤回,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民事反對撤回狀存卷可參(本院卷第102至104、114頁),故原告撤回本件訴訟,揆諸上開規定,不生撤回之效力。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名長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67年6月13日,於89年12月4日變更登記為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鍾正光、董事陳○○、鍾○○,於100年11月1日停業至101年10月31日止,迄今現況未明。被告於84年間將大批資金轉投資於上海,獨資設立上海長谷建材有限公司,第一期投資美金3,300萬元,據稱轉投資之上海公司均有盈餘,卻讓臺灣之公司停業形同倒閉,置股東之權益於不顧。原告為被告之股東,持有2,338,850股,為利害關係人,自得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查閱被告相關文件,惟因事關個資法規定,無法以個人名義聲請調閱,爰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請求本院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取被告轉投資相關紀錄中如附表所示文件,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聲明求為判令:准許原告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取抄錄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三、被告則以: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個別股東得請求閱覽者僅限於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資料,惟原告請求抄錄之文件,並非股東得請求查閱或抄錄之文件範圍,原告依法無請求閱覽之權限;縱認原告得請求閱覽或抄錄系爭文件,惟原告仍應依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檢具利害證明文件敘明申請查閱或抄錄之理由,始能申請查閱或抄錄系爭文件,而原告所提之原證1 至多僅能證明原告具被告之股東身分,惟非屬公司法第210 條第2 項規定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有何查閱或抄錄系爭文件之利害關係及必要性,且原告聲請調取之文件已逾公司法第210 條規定之表冊範圍,況被告雖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實則已無員工亦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是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雖該條第2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為「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惟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迄於本件言詞辯論前尚未施行,故本件仍應適用104年7月1日修正之上開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為被告之股東,持有2,338,850股一情,雖據其提出證券存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定投資人成交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80至9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29頁),固堪認定。然公司法第2項所指之「簿冊」,觀諸該條第1項之規定,足認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等(經濟部81年12月8日商字第232851號函釋、經濟部99年12月17經商字第09900176780號函釋參照),原告請求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取抄錄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顯非該條第2項所指之「章程及簿冊」甚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請求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調取抄錄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原告請求調閱抄錄之文件             │
│號│                                    │
├─┼──────────────────┤
│⒈│被告對於第三地區投資及對大陸間接投資│
│  │之實行投資匯款水單證明文件。        │
├─┼──────────────────┤
│⒉│被告對於第三地區投資及大陸間接投資事│
│  │業核准設立登記之營業執照及批准證書等│
│  │有關證明文件。                      │
├─┼──────────────────┤
│⒊│被告對於第三地區投資及大陸間接投資事│
│  │業之股東名冊,或持股證明文件。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