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9號
- 上訴人
- 菲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傳祺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瑋
- 送達代收人
- 陳魁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順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48,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