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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萱榕
送達代收人
鄭吉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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