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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鄭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告
嶸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嶸毅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被告
林佳宏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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