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寶成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陶永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鑫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3,8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