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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春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

第71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請,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649,436元,則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5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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