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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39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謝鎮宇
被告
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熊伊凡
被告
張晉煌
兼上三人

人訴訟代理 熊測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壹零捌公司)邀同被告熊伊凡、熊測生、張晉煌為連帶保證人,於105 年7 月27日向原告借款兩筆,金額分別為500 萬元及300萬元,另於101 年9 月12日向原告訂借一般周轉金貸款額度300 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3 張,嗣於106 年2 月17日簽訂增補借據3 張,並約定自105 年7 月27日之借款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1.11 5% )加碼1.885%機動計息(目前利率合計為3%),且被告借款債務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利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目前利率合計為4%);自101 年9 月12日之借款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1.115%)加碼2.5%機動計息(目前利率合計為3.615%),且被告借款債務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利率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目前利率合計為4.615%),若未按期攤還本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惟被告壹零捌公司僅還款附表編號1 、3 筆借款至106 年10月12日,編號2 筆借款還款至106 年11月12日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壹零捌公司致力營業,正常還款,並對於原告請求為認諾。

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壹零捌公司、熊伊凡、熊測生、張晉煌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當庭承認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本院卷第6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逕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原告前揭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編│債權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 ││號│(新台幣) │ │ ├──────────┬───────┤│ │ │ │ │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1 │2,700,000 元│自民國106 年10│3% │自106 年11月13日起至│0.3% ││ │ │月12日起至107 │(1.115%+1.885%) │107 年5月12日止 │ ││ │ │年5 月28日止 │ ├──────────┼───────┤│ │ │ │ │自107 年5月13日起至 │0.6% ││ │ │ │ │107 年5 月28日止 │ ││ │ ├───────┼─────────┼──────────┼───────┤│ │ │自民國107 年5 │4% │自107 年5月29日起至 │0.8% ││ │ │月29日起至清償│(3%+1%) │清償日止 │ ││ │ │日止 │ │ │ │├─┼──────┼───────┼─────────┼──────────┼───────┤│2 │520,000元 │自民國106 年11│3% │自106 年12月13日起至│0.3% ││ │ │月12日起至107 │(1.115%+1.885%) │107 年5 月28日止 │ ││ │ │年5 月28日止 │ │ │ ││ │ ├───────┼─────────┼──────────┼───────┤│ │ │自民國107 年5 │4% │自107 年5 月29日起至│0.4% ││ │ │月29日起至清償│(3%+1%) │107 年6 月12日止 │ ││ │ │日止 │ ├──────────┼───────┤│ │ │ │ │自107 年6 月13日起至│0.8% ││ │ │ │ │清償日止 │ │├─┼──────┼───────┼─────────┼──────────┼───────┤│3 │400,000元 │自民國106 年10│3.615% │自106 年11月13日起至│0.3615% ││ │ │月12日起至107 │(1.115%+2.5%) │107 年5 月12日止 │ ││ │ │年5 月28日止 │ ├──────────┼───────┤│ │ │ │ │自107 年5月13日起至 │0.723% ││ │ │ │ │107 年5 月28日止 │ ││ │ ├───────┼─────────┼──────────┼───────┤│ │ │自民國107 年5 │4.615% │自107 年5 月29日起至│0.923% ││ │ │月29日起至清償│(3.615%+1%) │清償日止 │ ││ │ │日止 │ │ │ │├─┼──────┼───────┴─────────┴──────────┴───────┤│合│3,620,000元 │ ││計│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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