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5號
- 原告
- 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昱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王清標
- 被告
- 王姿蓉
- 被告
- 王聖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