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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6號

上訴人
黃陳瑞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林富成、愛派司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 年11月14日107 年

度醫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3,070,3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23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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