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徐彩芳
- 法定代理人王贊福
- 當事人蔡政璜、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政璜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可以太陽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贊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107 年度重勞訴第5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7 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惟抗告人於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如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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