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儒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鴻
- 被告
- 伍乘水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伍保龍(原名伍汶松)
- 被告
- 林郁涵(原名林玉綺)
伍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元、美金肆拾玖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伍乘水產有限公司(下稱伍乘水產)邀同被告伍保龍、林郁涵及伍世偉為連帶保證人:⑴於民國106年3月31日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500萬元,約定期限分別為為1年、5年,利息分別按原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635%、2.096%浮動計息,嗣後隨該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分別約定按月付息、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該2筆借款若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債務人於借款期間有未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到期。
⑵於同年月日向原告簽發本票美金50萬元,訂立美金50萬元之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約定利息美金按原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減1.5%利息,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伍乘水產自106年12月31日起即未依約就借款繳息,又於107年1月15日存款不足退票,迄未清償,經催討無效,依約上開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債務未清償。又伍保龍、林郁涵及伍世偉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並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簽立本票、借據、國外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銀行台幣放款利率表及催告書等資料為證,經本院調查結果,堪信為真。伍乘水產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伍保龍、林郁涵及伍世偉為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6萬8,256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附表一 │ ├─┬──────┬───────┬──────┬────────────────┤ │編│現欠本金(新 │利息計算期間 │ 年息利率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臺幣) │ │ ├────────┬───────┤ │ │ │ │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1 │1,000萬元 │自106年12月31 │2.725% │計算期間: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7年2月1日起計算至清償日止 │ ├─┼──────┼───────┼──────┤ │ │2 │429萬9,640元│同上 │3.186% │ │ │ │ │ │ │ │ ├─┴──────┴───────┴──────┴────────────────┤ │現欠本金合計:新臺幣1429萬9,640元 │ └────────────────────────────────────────┘ ┌─────────────────────────────────────────┐ │附表二 │ ├─┬──────┬────────┬────┬──────────────────┤ │編│ 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年息利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號│ (美金) │ │ 率(%) ├─────────┬────────┤ │ │ │ │ │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 │逾期超過6個月按 │ │ │ │ │ │利率10% │前開利率20 % │ │ │ │ │ │ │ │ ├─┼──────┼────────┼────┼─────────┴────────┤ │1 │15萬3,000元 │自106年10月3日起│5.3% │自107年4月1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2 │18萬元 │自106年10月6日起│同上 │自107年4月4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3 │16萬6,500元 │自106年10月12日 │同上 │自107年4月10日起 │ │ │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本金合計:美金49萬9,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