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澧晶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7 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
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43,950,850.8元【計算式:美金1,450,676.33元×
30.09 (訴訟繫屬日民國106 年9 月7 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
)+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98,272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