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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告
百春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眾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被告
佑盛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益隆

上列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2,35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0,5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前揭期間一併提出上訴理由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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