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 原告
- 百春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安眾
- 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曜隸律師
- 被告
- 佑盛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曾益隆
上列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52,35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0,5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應於前揭期間一併提出上訴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