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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8 年12月19日民事聲明上訴聲明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32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8,081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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